住房城鄉建設部8月9日印發關于《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為加強農村危房改造工程質量,提高改造后農房的抗震能力,各地應探索建立農村建筑工匠資格制度。
通知指出,享受各級政府資金補助的農村危房改造,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擔。承擔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農村建筑工匠要對質量安全負責。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建筑工匠的培訓、考核及監督管理。承攬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單位要與農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對所建房屋承擔保修和返修責任。
據了解,住建部印發的《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對于農村危房改造時其房屋的層數與高度、場地地基、建筑材料、結構布置與結構體系做了明確規定,并分別對砌塊承重結構房屋、石墻承重結構房屋、木結構房屋各自的的抗震構造措施及施工等,均作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