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全省各地應根據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途徑參與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價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出售。具體方式包括:直接投資或參股建設并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約定回購;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按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給政府,或由政府以約定價格回購;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
通知要求,各市縣政府可采取貼息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貼息貸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貼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民間資本參與各類棚戶區改造,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政策。
民間資本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對實行公司化運作并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給予積極支持。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還可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此外,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
通知規定,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公布項目名稱、位置、占地面積、建設規模、套型結構等信息,方便民資參建保障房。
民間資本參與建設保障房的產權和運行管理權,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受國家法律保護。其運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可以依法收取租金和物業費。民間資本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如果被征收和占用,需經過產權所有人同意,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得到補償或賠償,并依法、依規享有繼承、轉讓、轉租、抵押等權益。
此外,通知還提出,各地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保、用地、節能以及工程質量、安全、資金監管等方面的規定,積極幫助民間投資主體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并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